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民初3016号

张惠霞与冯春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惠霞,冯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016号原告张惠霞,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霞,女,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霞诉被告冯春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惠霞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惠霞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