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1刑初46号

王X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1刑初4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X市人,住X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1500元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来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X无证驾驶车一辆车牌号为琼A64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五指山市正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将该血样送到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验出王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呼气酒精仪器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人陈X竞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胡进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杨酉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