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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842号

杨奎与蚌埠市德盛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王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奎,蚌埠市德盛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王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42号

原告:杨奎,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德盛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第八区45栋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永亮,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杨奎与被告蚌埠市德盛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王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永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车辆所有人蚌埠市德盛土石方施工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件应移交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双方在车辆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可依法向车辆皖C×××××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车辆皖C×××××所在地为蚌埠市蚌山区,故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永亮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万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