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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482号

张海东与周亚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东,周亚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482号

原告:张海东,无固定职业。

被告:周亚萍,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周亚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东负担。

审 判 员 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