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异18号案外人陈庆梅,住魏县。被执行人邯郸市龙江服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邯郸市龙江服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案外人陈庆梅于2016年5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庆梅称其在2009年11月11日与邯郸市龙江服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房产证,但不动产已经交付并使用,法院不应查封,并提交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收据一份。
本院查明,案外人陈庆梅与邯郸市龙江服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属房屋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并非用于居住。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庆梅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闫学魁2016年6月3日
书记员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