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恢执字第00052号被执行人郑继周。被执行人程丽华,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小宫村。被执行人郑彩霞。被执行人张其干,地址许昌县灵井镇陈庄。被执行人蒋现亭。被执行人郑改妞,地址许昌县灵井镇陈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郑继周、程丽华、郑彩霞、张其干、蒋现亭、郑改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继周、程丽华、郑彩霞、张其干、蒋现亭、郑改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继周、程丽华、郑彩霞、张其干、蒋现亭、郑改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继周、程丽华、郑彩霞、张其干、蒋现亭、郑改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东安
审判员 赵长金
审判员 张新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陆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