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803号原告陈聪。被告沈国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与被告沈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聪以与被告沈国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陈聪已预交),由陈聪负担。
审判员 濮建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