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胜安,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村石一工业区2号厂房。
诉讼代表人:覃卓平。
被执行人:覃卓平,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行人:刘锦武,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作出(2016)粤0605执2177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所有的如下机械设备:1.MJGYZ6128C精密裁权锯1台、2.锐诺数控机1台、3.腾达(好用)HX2005型机(MH348×60T)1台、4.盈建MJ6128C精密裁板锯1台、5.木工平刨床1台、6.MBC06B单面压刨机1台、7.三相异步电动机1台、8.MJ345细木工带锯机1台、9.宽带砂光机1台、10.10MX505A气动镂铣机1台、11.通用自动送材机2台、12.双排多轴杠钻床(MEB73212X)1台;查封了被执行人覃卓平所有的粤Y×××××小汽车;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51×××71的帐户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覃卓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519700460105322、6228481464027910410、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800100001341421895的帐户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锦武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10000734043946、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6228481463618225816、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62×××13的帐户存款,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三被执行人已按该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覃卓平所有的粤Y×××××小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绅福门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南海分行51×××71、被执行人覃卓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519700460105322、6228481464027910410、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100001341421895、被执行人刘锦武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10000734043946、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6228481463618225816、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62×××13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