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4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宇洋模具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孟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兴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硕业。
上诉人青岛宇洋模具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兴全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硕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宋丽华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
审判员王琳、朱见晓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青岛兴全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孟业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青岛宇洋模具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硕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宇洋模具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青岛宇洋模具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丽华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朱见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速录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