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367号
原告:刁乾容,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文永树,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龚志勇,男,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28栋。
法定代表人:龚睿,董事长。
被告:贵州德江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城南新区玉龙湖。
法定代表人:龚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乾容诉被告文永树、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德江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永树、重庆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德江县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志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乾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乾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晏侣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