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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219-2号

俱一辰与乾县阳洪镇上旦村北南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俱一辰,乾县阳洪镇上旦村北南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19-2号申请执行人俱一辰,学生。法定代理人梁敏,村民。被执行人乾县阳洪镇上旦村北南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少军,系该小组组长。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执行人俱一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元,诉讼费162元,执行费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乾县阳洪镇上旦村北南村民小组所分的征地款被存到该小组村民代表梁随远在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2704083501109000998748内,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乾县阳洪镇上旦村北南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梁随远在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2704083501109000998748内的存款13,16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俱一辰的法定代理人梁敏领取。申请执行人表示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军岗

审 判 员  张利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