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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477号

龙永强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永强,王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477号原告龙永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王坤,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强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龙永强负担。代

审判员  王海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李金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