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477号原告龙永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王坤,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强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龙永强负担。代
审判员 王海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李金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