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527号
原告:李文才,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冉书霞,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蔡白星,男,1987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蔡寿闻,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唐开琼,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酉阳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390-2。
法定代表人:蔡寿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文才与冉书霞、蔡白星、蔡寿闻、唐开琼和酉阳县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才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文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
审判员 于中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甘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