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786号原告郝某某,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