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336号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南头环岛西侧城管大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0754579-1。法定代表人李业甫,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知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葛健,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启东市,系深圳市南山区上海师傅电动工具店的经营者。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深南城行决字第040530号《行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葛健超门线1.7平方米摆放电动工具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5]深南城行决字第040530号《行政决定书》。
审 判 长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中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