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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948号

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948号原告翟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