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776号原告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扬,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
原告张××诉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郭宏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2011年1月6日被告曾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告耳膜穿孔。此后双方家长调和,继续生活。2012年开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和争吵,2012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关于婚生子的抚养费,婚生子自出生以来被告未给付抚养费,住院两次,故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及医疗费。双方婚后购买的两辆轿车要求依法分割。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天津市河东区宁月花园33号楼2门4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令分割津N×××××奔驰车车款和津H×××××商务车车款共计11万元给付原告;4、判令被告支付××××年××月××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44000元、医疗费9000元,合计53000元;5、判令婚生子王二×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6、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约束书复印件1份;3、补充协议复印件1张;4、产权证复印件1份;5、户口本复印件4页;6、居委会证明1份。被告未出庭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被告为初婚。2013年5月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生育子女,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原告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于2013年5月离家双方分居,并提供居委会提供的证明,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放弃,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认定双方分居时间为2013年5月。现婚生子年龄尚小,原、被告对于家庭矛盾,双方应该互相谅解,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妥善处理,遇事冷静,克制自己的情绪。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