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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71号

陈见霞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高乐斯服饰店、许世柳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见霞,许世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高乐斯服饰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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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71号

原告:陈见霞,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许世柳,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高乐斯服饰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许世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霞诉被告许世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高乐斯服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陈见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紫晖

代理

审判员  吴 优

代理

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羡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