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71号
原告:陈见霞,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许世柳,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高乐斯服饰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许世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霞诉被告许世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高乐斯服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陈见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紫晖
代理
审判员 吴 优
代理
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羡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