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647号原告胥某某,住阿克苏市。被告冯某,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慧
代理
审判员 喻 霞
人民陪审员 沈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唤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