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512号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中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中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县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