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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183号

程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程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183号罪犯程铁,男,1984年6月18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2)芦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株天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铁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