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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427号

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佩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427号

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开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佩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佩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泽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