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城建设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鹏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革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革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以被告已补交了所欠供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丰收
审 判 员 谢海涛
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焦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