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7274号

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腾辉分厂、沭阳县巨力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腾辉分厂,沭阳县巨力木业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274号原告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苏州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季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腾辉分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桑墟街工业路南侧。负责人张方正。被告沭阳县巨力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桑墟街大河西工业园区。负责人袁冬健。

原告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腾辉分厂、沭阳县巨力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腾辉分厂、沭阳县巨力木业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腾辉分厂、沭阳县巨力木业制品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东风树脂材料厂腾辉分厂、沭阳县巨力木业制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