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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民初255号

北京市中徽嘉盛头饰公司诉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徽嘉盛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民初255号原告北京市徽嘉盛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忠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号。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西典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练武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号院*号楼*层***室。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但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诉争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且双方属地均为北京市,且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受案范围。不应由成县有民法院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54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帆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