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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终119号

唐某乙、唐某甲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甲,服务员。2011年2月因吸毒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6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某乙,个体经营。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29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某甲、原审被告人唐某乙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甲撤回上诉。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锋

代理

审判员 黄 辛

代理

审判员 王丽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