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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215号

吴美玉与林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美玉,林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215号原告吴美玉,女,193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吓英,女,成年,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玉与被告林吓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美玉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吴美玉负担。

审判员  陈绍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志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