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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25号

白青青与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青青,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白青青,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义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青青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青青于2016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