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徐景梅,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朱向前,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徐景梅诉被告朱向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景梅诉称,被告朱向前于2006年6月11日将坐落在九台区福兴小区D7栋2门201室,面积71.15平方米的楼房卖给原告。现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景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