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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90号

徐景梅与朱向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景梅,朱向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徐景梅,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朱向前,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徐景梅诉被告朱向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景梅诉称,被告朱向前于2006年6月11日将坐落在九台区福兴小区D7栋2门201室,面积71.15平方米的楼房卖给原告。现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景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