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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行初101号

刘洛青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治)强戒决字[2015]013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洛青,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11行初101号

原告:刘洛青,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红松,男,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亚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书政、张庆,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民警,特别授权。原告刘洛青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治)强戒决字[2015]013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洛青代理人贾红松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洪璞

审 判 员 :毛国林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 范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