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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143号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强,许景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学,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方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

申请人:许景景,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7日以(2010)衢常执民字第32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强、许景景名下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70号501室(房产证号:F2××35号,土地证号:常山国用(2013)第1-23**号)。于2016年1月8日以(2015)衢常执民字第2094、21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强、许景景名下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70号401室(房产证号:F2××36号,土地证号:常山国用(2013)第1-23**号),并责令被执行人方强、许景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强、许景景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强、许景景名下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70号501室(房产证号:F2××35号,土地证号:常山国用(2013)第1-2346号)、4**室(房产证号:F2××36号,土地证号:常山国用(2013)第1-2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雪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