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309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富强路******号。负责人刘佃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郁正荣,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忠世。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梁忠世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