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民初141号原告哈尔滨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民,男。被告王丽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诉被告王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受理后,原告哈尔滨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于2016年06月0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雪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婉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