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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13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黄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李某某,重庆长寿华美物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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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32号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湾新城区B地5#乙幢。法定代表人黄文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湾创业街6号2单元附53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诉前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员熊运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