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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930号

高顺兴与姚莹磊、姚浩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顺兴,姚莹磊,姚浩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930号原告高顺兴,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莹磊,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被告姚浩勤,男,汉族,1992年5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高顺兴诉被告姚莹磊、姚浩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顺兴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顺兴自愿撤回对被告姚莹磊、姚浩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顺兴撤回对被告姚莹磊、姚浩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顺兴负担。

审 判 长  王佳佳

人民陪审员  和艳丽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