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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251号

黄多胜、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多胜,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彤云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黄多胜,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尖山镇尖山信用社南侧*层。法定代表人黄彤云,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彤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黄多胜与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彤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多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彤云有土地使用权,但暂未能处置,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彤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钦州市鸿霖安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彤云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多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