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刑更642号

张永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642号罪犯张永生,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宝鸡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莲刑初字第00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至

二0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永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