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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626号

刘磊与代春亮、哈尔滨市中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磊,代春亮,哈尔滨市中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9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代春亮,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中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江小区4栋1-1层5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代春亮、哈尔滨市中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检车费1550元、案件受理费38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