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909号原告张正福,男,194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王永良,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平,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张正福诉被告王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宗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正福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2008年11月24日和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分别续签了房屋租赁协议,其中,在后一个续签协议中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2014年5月20日止,并约定从2013年5月20日起每月租金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0元增至2,000元。之后,原、被告约定该协议延续2年至2016年5月20日。但是,被告王宗平从2014年6月起一直拖欠租金,2015年8月20日,原告致信被告要求结清租金,否则终止租赁协议,被告对此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到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的房屋租赁费3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宗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0日,原告张正福(甲方)和被告王宗平(乙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前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春村张陈家宅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后者使用,月租金为600元。2008年11月24日,双方就系争房屋续签《租房协议》,约定租金自2008年11月20日增至为每月800元。2012年5月20日,双方再次就系争房屋续签《租房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2012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月租金为1,700元,从2013年5月20日起增至为2,000元,半年一付,先付后租。2014年5月20日的租期届满后,原、被告又自愿延长了2年期限,至2016年5月20日到期。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正福向被告王宗平发函,主张被告王宗平多次违约,从当天起租房协议终止,并要求原告张正福在当月月底前结清租费、交房。又查明,2013年5、6月份,被告王宗平自己扩建了约20平方米塑钢板结构的违章建筑。对此,原告张正福自愿补偿被告王宗平扩建费用3,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张正福提供的《租房协议》、催款函、照片,以及原告张正福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王宗平从2014年6月起一直拖欠租金,原告张正福在2015年8月20日向其发函进行催讨,其仍然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原告张正福向本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房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张正福要求被告王宗平支付拖欠的2014年6月到2015年9月的租金3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对于被告王宗平自己扩建的违章建筑,原告张正福自愿补偿被告王宗平扩建费用3,000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王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和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正福与被告王宗平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的《租房协议》;
二、被告王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正福租金32,000元;
三、原告张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王宗平扩建费用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宗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春华
代理
审判员 王保林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