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1784号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与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7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号南丰汇环球展贸中心写字楼第*****层。

法定代表人:丁建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冬致,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柳儒,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倩儿,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甫名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地铁公司申请再审称:地铁公司已解除与十甫名都公司的租赁合同,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二审判决要求地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十甫名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十甫名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十甫名都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地铁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广州地铁贵贤上品裙楼商业首、二层租赁合同》后,地铁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并交付给十甫名都公司使用。上述合同约定,对十甫名都公司合法守法的经营管理,地铁公司应提供合理协助。现十甫名都公司起诉要求地铁公司提供该合同项下36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助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地铁公司表示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中已完成产权登记的16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同十甫名都公司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二审判决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判决地铁公司提供涉案的16间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协助十甫名都公司一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并无不当。地铁公司现申请再审认为其已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地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洪 堂

审判员 陈 少 林

审判员 张 学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浩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