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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962号之一

王洪芳、王鲲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芳,王鲲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芳,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鲲鹏,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洪芳申请执行王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92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59234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