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刑初251号

文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1995年6月23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2002年7月3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4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13日被武���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再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潜至本区前川街解放村一组82号董某家,并进入二楼房间内,盗得董某家中衣服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同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潜至本区前川街向阳村日清里80号王某家,盗得王某家中衣服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2016年1月18凌晨3时许,被告人文某采用爬梯子潜至本区前川街定远村曹门口47号李某家二楼卧室欲行窃时,被房主李某发现当场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董某、王某、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文某身份信息材料;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文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文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庆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