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225号
原告:夏海,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
被告:张艳,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海诉被告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海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祝翠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