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洁被执行人亚润新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强申请执行人张玉洁与被执行人亚润新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