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1910号原告曹安新,工人。委托代理人黄国西、花平敏(实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方强,职业不详。被告庞晓峰,职业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果,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安新与被告胡方强、庞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陈娇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安新的委托代理人黄国西、花平敏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胡方强、庞晓峰、人保吉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安新诉称:2013年10月20日,被告胡方强驾驶其自己所有的苏N×××××重型仓式货车在新扬高速158KM+500M处追尾梁玉民驾驶的被告庞晓峰所有的吉A×××××/吉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苏N×××××乘车人原告曹安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认定,被告胡方强负撞击吉A×××××/吉A×××××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玉民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曹安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对前期发生的费用原告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经贵院(2014)盱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案件审理依法作出判决。2015年10月,原告再次入院取内固定,该费用由原告自行垫付。吉A×××××/吉A×××××车辆在被告人保吉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952.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营养费170元、护理费1020元、误工费5259.57元(其中住院17天,医嘱休息6周)、交通费350元,以上合计18057.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方强未作答辩。被告庞晓峰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吉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辩称,1、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我工会四统一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下赔偿,医药费我公司只在医保标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吉A×××××/吉A×××××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三责险,现交强险限额已经用完,商业险还剩余19320.87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内应当按照30%的责任承担;3、原告的误工费过高,应当按照农村户口进行赔偿,误工天数过长,认可住院期间,交通费不合理;4、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3时35分,被告胡方强驾驶其所有的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新扬高速158KM+500M处追尾撞击梁玉民驾驶吉A×××××/吉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苏N×××××乘车人原告曹安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认定,被告胡方强负撞击吉A×××××/吉A×××××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玉民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曹安新无责任。原告曹安新的前期费用经我院(2014)盱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案件审理,对原告的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进行了处理。2015年10月13日,原告曹安新因取内固定,再次入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期间支出医疗费10952.11元。另查明:梁玉民驾驶的车牌号为吉A×××××/吉A×××××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庞晓峰,该车辆在被告人保吉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三责险,现该车的交强险限额已用完,商业险限额尚余19320.87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盱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曹安新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出如下认定:1、医疗费:10952.1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18元/天×17天);3、营养费:170元(10元/天×17天);4、护理费:1020元(60元/天×17天);5、误工费:757.18元(16257元/年÷365天/年×17天),原告主张其误工费按照32538元/年标准计算59天,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针对计算标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标准计算为宜,其次针对期限,原告误工费期限经鉴定机构的鉴定,且在(2014)盱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案件中已处理完毕,故对于误工期限支持其住院期间的天数,其余部分不予支持;6、交通费:170元,原告未就其该项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但考虑到交通费发生的必然性,本院酌情对该项费用支持200元。以上合计13375.29元。原告曹安新因本起事故发生损失合计13375.29元,由被告胡方强按责承担9362.7元(13375.29元×70%),梁玉明系被告庞晓峰雇佣的驾驶员,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庞晓峰承担,故由被告庞晓峰按责承担4012.59元(13375.29元×30%),因吉A×××××/吉A×××××在被告人保吉林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故被告庞晓峰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人保吉林分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安新各项损失费用合计9362.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安新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012.59元;
二、驳回原告曹安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胡方强负担65元,由被告庞晓峰负担28元,由原告曹安新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员 陈娇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伟附本院账号:账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账号:77×××93银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向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