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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937号

原告赵晓伟诉被告吕海岩、被告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晓伟,吕海岩,孙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937号原告赵晓伟,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吕海岩,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孙利,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原告赵晓伟诉被告吕海岩、被告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晓伟诉称,被告吕海岩于2015年10月30日由被告孙利担保向原告借款65万元,双方约定在2016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5万元。被告吕海岩、被告孙利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被告吕海岩由被告孙利担保向原告赵晓伟借得人民币65万元。当日,被告吕海岩、孙利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如下:“欠条,今欠赵晓伟人民币650000元陆拾伍万元整,经协商约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特立此据。出借人赵晓伟,欠款人吕海岩,担保人孙利,2015年10月30日”。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65万元。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赵晓伟提供欠条一份。被告吕海岩、被告孙利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伟与被告吕海岩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吕海岩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吕海岩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孙利以担保人的身份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签名,认定其保证担保成立并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孙利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海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晓伟借款人民币65万元;

二、被告孙利对上述借款6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11300元,由被告吕海岩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锡伟

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

人民陪审员  杨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