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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509号

王开玲与王曙纲、王绍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开玲,王曙纲,王绍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开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地北头王家村。被告王曙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沙沟马家村。被告王绍凤(系王曙纲母亲),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玲与被告王曙纲、王绍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原告王开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王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开玲负担。

审 判 长  路斌武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