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开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地北头王家村。被告王曙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沙沟马家村。被告王绍凤(系王曙纲母亲),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玲与被告王曙纲、王绍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原告王开玲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王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开玲负担。
审 判 长 路斌武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