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一明。王一明因诉射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射阳县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9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3月16日,王一明以射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射阳县政府)射阳县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王一明被原射阳县文教局安排成民办教师。1983年8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第014号文件后,全国各地对民办教师进行了笔试,王一明因文化水平考试不合格未通过考核,但射阳县政府未按照国家教委文件执行,于1983年9月直接将王一明予以辞退,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放每月生活补贴,致使王一明失业无生活来源。经与王一明一起的民办教师多次集体上访后,国务院先后颁发了(1997)32号、(2011)8号文件,均要求各地严格执行(1983)第014号文件,但被告射阳县政府不严格执行,采取拖延、搪塞等不作为手段,从1983年9月起于2013年间,未发放过一分钱生活补贴给王一明。2012年8月29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解聘的民办教师的生活补贴问题,而射阳县政府从2014年9月至今只给付每月教龄20元生活补贴,严重低于比邻的市、县水平。2015年元月,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批示,要求人社局、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参照周边市区做法,抓紧解决老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待遇问题。但射阳县政府至今未按相关文件、领导批示和当地生活水平标准执行,此行为已构成严重的不作为。现王一明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射阳县政府向王一明给付1983年9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合计30万元;
二、提高生活补助费每月1320元。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王一明的请求系历史遗留的民办代课教师要求落实待遇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王一明的起诉不予立案。王一明不服一审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王一明的起诉事项未予明确排除,本案不涉及历史遗留的政策性调整问题。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王一明作为民办代课老师提出要求落实待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事项,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原审法院对王一明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王一明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淳
代理
审判员 许祖福
代理
审判员 张锴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