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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280号

廖小棉与覃凤艳、覃勇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小棉,覃凤艳,覃勇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廖小棉。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覃凤艳。被执行人覃勇敢。廖小棉与覃凤艳、覃勇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7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凤艳、覃勇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小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凤艳、覃勇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小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凤艳、覃勇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小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