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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扎民初字第644号

李继英与扎兰屯市人民医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继英,扎兰屯市人民医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扎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李继英,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兰屯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扎兰屯市新桥街。法定代表人褚志宝,院长。委托代理人国明,扎兰屯市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永德,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职员。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负责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英与被告扎兰屯市人民医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国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敏 来自